导论
一、问题导向
二、基本范畴
三、研究文本
第一章 犯罪故意的定义界域
第一节 用语的厘清:故意与犯罪故意
一、区别
二、联系
第二节 事实意义上的故意
一、辞源上的故意含义
二、日常生活中的故意含义
三、心理学结构主义的分析方法
第三节 规范意义上的故意
一、立法上犯罪故意的含义
二、学说和判例上犯罪故意的含义
三、比较之一:四种形式的故意定义
四、比较之二:故意定义背后的分歧
第二章 犯罪故意的古今流变
第一节 犯罪故意表述的历史变迁
一、历史脉络的梳理
二、争议的厘清
第二节 犯罪故意含义的历史变迁
一、古代刑律“故”字之义:知而犯之与有意为之
二、 近现代刑法故意之含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第三节 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界分方式的历史变迁
一、古今刑律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界分方式概说
二、古代刑律的行为类型:“六杀”本条及注解
三、古今刑律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界分之方法论比较:概念思维与类型思维
四、类型思维与概念思维之功能比较
五、类型思维与概念思维之实效比较
第四节 小结
第三章 大陆法系刑法犯罪故意理论考
第一节 历史的回顾
一、间接故意的概念产生之前
二、间接故意的概念产生及其以后
第二节 犯罪故意的体系地位
一、犯罪故意体系地位的学说史
二、犯罪故意体系地位的评价
第三节 犯罪故意的内涵之争
一、犯罪故意内涵之争的演化和实质
二、意志要素必要论(意志论)
三、意志要素无用论(认识论或客观说)
四、间接故意和有认识过失的合一论
五、学说争议之检讨
第四节 结论
一、(第一层次)作为责任根据的故意观念标准:做成可能侵害法益的意志决定
二、(第二层次)作为证据标志的故意认定标准:综合的标准群和类型学的故意概念
三、(第三层次)刑事程序的补救标准:坚持“怀疑法则”
第四章 英美法系刑法犯罪故意理论考
第一节 思考的前提:比较性的观察
一、基本的区别
二、比较的任务
第二节 作为概念的对应:故意(intention)
一、英国刑法中的故意: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二、美国刑法中的故意:目的与明知
第三节 作为功能的对应:轻率(recklessness)
一、轻率在责任分级中的功能
二、轻率的含义:主观轻率与客观轻率
三、英美法系刑法的“轻率”与大陆法系刑法的“间接故意”之比较
第四节 两大法系故意理论的比较与反思
一、共识与分歧
二、比较与评价
三、问题与出路
第五章 犯罪故意的归责基础
第一节 犯罪故意的归责前提
一、意志自由
二、他行为能力
三、小结
第二节 犯罪故意的规范目的
一、保护法益
二、界定自由
三、小结
第三节 犯罪故意的责任根据
一、意志形成的可谴责性
二、意志决定与法益的冲突
第六章 犯罪故意的规范构造
第一节 犯罪故意的规范要素(一):认识因素
一、认识的内容
二、认识的程度
第二节 犯罪故意的规范要素(二):意志因素
一、意志的内容
二、意志的对象
三、意志的程度
第三节 犯罪故意的规范问题
一、我国刑法犯罪故意与两大法系的规范比较
二、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区分
第四节 犯罪故意的学理类型
一、犯罪故意学理分类的前提性思考
二、确定故意和不确定故意
三、预谋故意和突发故意
参考文献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