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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案例集
内容
编辑推荐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对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及征税基本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与所得来源地判定标准、所得性质的界定、实际联系、源泉扣缴等内容一起,共同构成了我国对非居民企业征收所得税的基本法律和政策框架。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编著的《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案例集》收录了相关案例,旨在为广大从事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及管理实务工作和研究的人员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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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编著的《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案例集》的编排顺序基于非居民企业的两种类型及每种类型的不同形式或所得性质:一类是在中国境內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包括常驻代表机构、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境外团体在华演出、中外合作办学、营业代理人等;另一类是未在中国境內设立机构、场所而实行源泉扣缴的非居民企业,包括该类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內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案例集》旨在为广大从事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及管理实务工作和研究的人员提供参考,不能作为其他非居民税收案例的执法依据或标准,更不能代替已经或今后出台的有关非居民企业税收法规和政策规定。

目录

第一篇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案例

 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案例

 案例一:派遣人员从事咨询和设计服务

 案例二:根据不同性质劳务适用不同核定利润率

 案例三:对拆分劳务合同项目认定构成机构、场所

 案例四:安装调试进VI设备劳务构成机构、场所

 案例五:咨询劳务与管理服务界定

 案例六:区分咨询服务与管理服务确定利润率

 案例七:外国船级社在华劳务构成机构、场所

 案例八:承包工程作业

 营业代理人案例

 案例一:营业代理人构成机构、场所

 案例二:经贸公司作为营业代理人构成机构、场所

 中外合作办学案例

 案例一:转让资料使用权按特许权使用费征税

 案例二:中外合作办学按劳务所得征税

 案例三:中外合作办学按劳务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分别征税

 境外团体在华演艺活动案例

 案例:指定扣缴境外演出团体企业所得税

第二篇 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案例

 股息案例

 案例一:上市公司派发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

 案例二: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转增投资征税

 案例三:境内上市公司向QFll支付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案例四:境内企业以现金支付股息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案例五:追缴上市公司向境外股东分配B股股息企业所得税

 案例六:境外股东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利息案例

 案例一:境内银行支付海外代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

 案例二:大额罚息定性为利息

 案例三:对远期信用证付款方式下包含的利息征税

 租金案例

 案例:航空公司境外租赁飞机

 特许权使用费案例

 案例一:提供专有技术附带技术服务按特许权使用费征税

 案例二:营销性无形资产使用权和劳务的界定

 案例三:引进影视播映权相关宣传费的判定

 案例四:依据合同实质判定特许权使用费征税

 案例五:以技术服务费名义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案例六:区分技术劳务与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

 案例七:跨国公司支付境外远程服务费的实质

 案例八:区分劳务所得与特许权使用费征税

 案例九:区分技术服务与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

 案例十:经纪公司明星广告代言费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

 案例十一:劳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判定的案例

 案例十二:设备购进合同中的设计费和技术服务费

 税务处理

 案例十三:化整为零的佣金

 案例十四:电信增值服务的性质判定

股权转让案例

 案例一:通过新加坡空壳企业间接转让境内企业股权

 案例二:评估调整股权转让价格

 案例三:转让境内企业部分股权征税

 案例四:多部门配合拓展非居民税源

 案例五:多次股权转让分别计算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

 案例六: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七:对清算资产增值征收企业所得税

 案例八:风险投资企业间接转让股权

 案例九:外方转让中外合作企业股权征收企业所得税

 案例十:通过境外多层空壳企业间接转让股权

 案例十一:跟踪管理股权转让税源

 案例十二:股权转让款分期支付征税

 案例十三:股权置换交易

 案例十四:平价转让调增价格

 案例十五:境外股东通过公开市场减持股份

 案例十六:跨境股权转让交易申请特殊性税务处理

 案例十七:评估确定股权转让收益

 案例十八:调整低价转让股权征税

 案例十九:原始股股权转让征税

 案例二十:股权转让准确适用税收法规

 案例二十一:企业重组中股权转让所得征税

 案例二十二:香港企业以置换方式转让股权

 案例二十三:通过BVI公司间接转让境内企业股权征税

 案例二十四:跨境重组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判定

 案例二十五:中外合作企业外方先行收回投资征税

 案例二十六:间接转让电力企业股权征税

不动产转让案例

 案例:间接转让境内不动产征税

试读章节

境内公司从外国公司进口设备,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进行设备安装、调试及培训,但协议总金额中未单独列明设备的安装、调试及培训费用。税务机关经调查确定外国公司雇员在华提供上述劳务已构成机构、场所,对归属于机构场所的所得征收了企业所得税。

A公司是注册在深圳的一家大型生产企业,2007年5月16日,A公司委托某技术进出口公司与美国B公司就其项目建设提供相关设备达成协议,由美国B公司为A公司提供水泵水轮机及配件、发电电动机及配件、计算机监控系统及配件和主要电气设备的设计、制造和安装、调试相关服务。协议总价款1118万欧元,设备的安装、调试及培训费用没有单独列明。供货、安装及调试计划工作时间为30个月,其中在美国设计、生产和运输计划20个月,在中国境内现场的设备安装、调试及培训计划9个月。由于支付设备价款属于贸易项下的外汇支付,无须到税务机关开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因此工程完工后,A公司向B公司全额支付了协议价款,B公司没有就安装、培训劳务在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0lO年2月,主管税务机关在对其管辖的A公司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地核实查看账簿凭证时,发现该公司2009年固定资产新增进口水泵水轮机和发电电动机各一套,设备价款超过1个亿。考虑到大型设备进口时往往会包含安装及调试费等应税劳务活动,税务人员要求A公司提供进口设备的相关合同协议。

通过审核合同,税务机关认为,合同中已明显列明B公司提供了设备安装、调试及培训的劳务,在中国构成机构、场所,且根据中美税收协定已在华构成常设机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判定,对于B公司在中国境内从事设备安装、调试及培训劳务,虽然合同未列明具体的收费金额,但该项劳务收费已包含在整个合同总价款中,B公司应根据合理的标准划分属于该项劳务的收费,并就该项劳务收人的利润额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一方面通过A公司的业务经办人与美国B公司取得联系,要求美国B公司就上述劳务收入补缴企业所得税,同时告知美国B公司如果不按照我国税法完税,税务机关将从该公司在华的其他项目追缴税款,另一方面着手搜集B公司提供上述劳务的具体实施情况,并通过A公司的接送记录及食宿安排核实了美国B公司工作人员在华的服务时间,确认美国B公司在华已构成常设机构,但劳务的真实价格还需进一步确认。

美国B公司与我方取得联系后,承诺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并委托香港某会计师事务所就办理该笔税款申报事宜进行了两轮磋商。

第一轮磋商,税务人员首先就安装劳务的定价问题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磋商,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该项安装工程的预算资料,同时提出根据工程预算,期间有4个月美国B公司没有人员在现场工作,实际的安装工程累计时间不足6个月,根据中美之间的税收协定,在华不构成常设机构。税务人员提出,工程预算资料不能作为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的直接证据,实际履行的结果和预算的资料可能会有差异,美国B公司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工程的决算资料,如果不能准确划分劳务价格,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税款。

第二轮磋商,会计师事务所向税务机关提供了详细的工程决算资料,税务人员将外方提供的资料和已掌握的工作人员在华服务信息进行比对,核对了外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最终确认B公司在华提供服务已构成常设机构,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工程劳务收人为75万欧元,由于B公司不能准确地核算成本费用,主管税务机关对该项收入核定了利润率,2010年3月底美国B公司按核定的利润缴纳了企业所得税23万元及滞纳金1.7万元。

P11-12

序言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对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及征税基本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与所得来源地判定标准、所得性质的界定、实际联系、源泉扣缴等内容一起,共同构成了我国对非居民企业征收所得税的基本法律和政策框架。与此同时,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为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在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源泉扣缴、核定征收、股权转让、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对于提升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的规范性和确定性、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尽管如此,在中国融入经济全球化和税源国际化步伐加快的大背景下,面对外国投资和经营者在中国从事交易的商业模式不断翻新,取得所得的形式日益复杂,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能否在熟知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与管理法规的基础上对一项交易或所得的性质、纳税义务作出准确判断,既关系到税法执行的有效性和公正性,也关系到纳税人合法权利和国家税收权益的维护。因此,各地税务部门和非居民纳税人希望了解目前对非居民企业征税的具体案例,以作为理解和执行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与管理制度的重要参考。

为此,我们从20lO年以来各地税务机关报送的实际案例中,选取了部分有代表性的案例,组织编写了这本《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案例集》。本书的编排顺序基于非居民企业的两种类型及每种类型的不同形式或所得性质:一类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包括常驻代表机构、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境外团体在华演出、中外合作办学、营业代理人等;另一类是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实行源泉扣缴的非居民企业,包括该类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书旨在为广大从事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及管理实务工作和研究的人员提供参考,不能作为其他非居民税收案例的执法依据或标准,更不能代替已经或今后出台的有关非居民企业税收法规和政策规定。

为最大限度地提升案例的参考价值和规范性,我们召集了部分从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税务专业人员对案例进行了修改和整理,参与编写的人员包括:宋雁、杨林林、杨焰、王真、胡蕾、朱英杰、林大蓼、陈志枫、张坤、周文杰等。本书由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非居民税收管理处付树林、高运根、吴玉贤等同志审核,龚祖英司长和彭宁副巡视员终审。感谢参与案例编写及审核人员的辛勤劳动,以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对编写工作给予的大力支持。

由于作者水平所限,书中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敬请读者提出宝贵意见,以便再版时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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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案例集
副书名
原作名
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译者
编者
绘者
出版社 中国税务出版社
商品编码(ISBN) 9787802358447
开本 16开
页数 175
版次 1
装订 平装
字数 175
出版时间 2012-11-01
首版时间 2012-11-01
印刷时间 2013-03-01
正文语种
读者对象 青年(14-20岁),普通成人
适用范围
发行范围 公开发行
发行模式 实体书
首发网站
连载网址
图书大类 经济金融-金融会计-金融
图书小类
重量 0.252
CIP核字 2012204452
中图分类号 F812.424
丛书名
印张 11.5
印次 2
出版地 北京
240
170
9
整理
媒质 图书
用纸 普通纸
是否注音
影印版本 原版
出版商国别 CN
是否套装 单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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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5 23:4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