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静编著的《辅助原则研究》的一个重要贡献,就是超越于欧盟各国对于辅助原则所持的立场,提出了辅助原则的双重概念。本书作者认为,对于辅助原则的概念,可以从双重角度去理解:其一是以《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第三条B款的规定为依据,从上位主体与下位主体的关系来理解辅助原则,将辅助原则视为上位主体与下位主体之间的权限划分准则;其二是从个人自治、社会自治和地方自治的角度来理解辅助原则,把辅助原则视为下位主体维护其自主地位和专属权限和权利的保护性准则。本书作者所提出的这种观点比较符合欧盟宪法有关辅助原则的本意,为进一步理解辅助原则提供了一种不同的思路,不仅有利于我国学者客观地了解辅助原则,而且对于欧盟各国研究辅助原则的学者来说也具有一定的启示性参考价值。
辅助原则自从在《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确立之后,就成为欧盟宪制中一项重要原则。辅助原则在国外尤其是在欧盟各国的政治学和欧盟问题研究中已经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在我国的宪法学研究上,辅助原则却是一个相对陌生的话题。苗静编著的《辅助原则研究》的目的,并不是单纯地介绍辅助原则,而是在国内外有关辅助原则研究的基础上探索辅助原则的概念、理论来源、理论内涵、宪法学价值等问题,并且在这些探索的基础上,尝试对辅助原则在我国宪法上的适用性问题进行一些初步探讨。
《辅助原则研究》第一章为“辅助原则的概念”。关于辅助原则的概念,在国内外有关论著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解释。有一种观点将辅助原则视为一种限制权力和权限划分准则。有一种观点还将辅助原则引入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以及社会与公民的关系。还有一种观点从自治的角度理解辅助原则,认为辅助原则的精神是将选择权和决定权给予最低层的个人或地方自治体,而不是给予中央。同时,国内外学者在谈到辅助原则的时候,一般都以《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为依据。本章通过对辅助原则进行哲学分析,依据学者们有关辅助原则的各种论述和《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有关辅助原则的规定,提出从两条路径来理解辅助原则的概念。第一条路径是按照《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第三条B款的规定,将上位主体的权限分为专属权限和非专属权限,从非专属权限的行使方式来理解辅助原则,辅助原则可视为上位主体与下位主体权限划分的一个准则。第二条路径是从个人自治、社会自治和地方自治的角度来理解辅助原则,将辅助原则视为下位主体维护其自主地位和专属权限和权利的保护性准则。从两种路径来理解辅助原则是本书的创新亮点。这种理解思路符合辅助原则的双重性特点。把握住了辅助原则的这种双重性特点就找到了理解辅助原则的钥匙。
第二章为“辅助原则的理论来源”。辅助原则概念的种种歧义与其理论来源具有密切的关系。辅助原则虽然可以追溯到阿奎那和亚里士多德,但就有关理念的完整表述而言,主要有三个理论来源:一是天主教的辅助理念;二是基督教新教徒的辅助理念;三是普鲁东主义关于辅助原则的思想。本章通过对辅助原则的三个理论来源的介绍和分析,从不同的角度揭示了辅助原则的内涵。
第三章为“辅助原则的理论内涵”。辅助原则有四个理论内涵,或日四个理论“层面”。第一个层面是“社会连带主义”辅助原则。这个层面重视各层级之间的协作与合作;各级必须履行鲜明而重要的职能,但始终服务于整个政体;第二个层面是“自愿主义”辅助原则,其特点是重视选择的价值;较低层级可选择同意放弃或保留权力,或者选择与高层级分享权力;第三个层面是“分权制”辅助原则,这个层面的辅助原则要求任何政体都应实行分权制;第四个层面是“以市民社会为中心”的辅助原则,强调民间社会团体要负责执行绝大多数职能。
第四章为“辅助原则在欧盟的确立和适用”。本章重点分析了欧盟确立辅助原则的背景、《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对辅助原则的确立、欧盟各成员国对辅助原则的接受、辅助原则在欧盟的适用等问题。辅助原则在概念上的歧义导致在适用上也发生了很多问题。积极辅助概念的提出对于辅助原则的适用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辅助原则的司法可诉性虽然得到了承认,但是欧洲法院在涉及辅助原则的司法审查中却持模棱两可的态度。辅助原则是否能够在欧盟得到准确的适用,不仅需要欧盟各国和各欧盟机构在辅助原则的概念上早日达成共识,还有待欧盟在实践中对实行辅助原则的发展。
第五章为“辅助原则的宪法学价值”。辅助原则作为解决各类宪法关系的价值基础和原则基础,其宪法学价值是值得肯定的。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公民与社会及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以及国家的结构性关系都是宪法所调整的基本社会关系亦即宪法关系。辅助原则在这些宪法关系中都具有一定的适用性。我国宪法有关人权保护的基本制度,有关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权限划分的制度、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方面的有关原则和机制,与辅助原则的有关精神也是一致的。
辅助原则是在人类文明进程中逐步演化而来的一种价值理念,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和文化生活中有着广泛的适用性。辅助原则的理念为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国家机构的权限划分、社会自治和人权保护等提供了一种理论依据。但是,相对于民主、法治和人权保护等宪法基本原则来说,我国宪法上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民族区域自治原则、“一国两制”原则、基层群众自治原则来说,辅助原则也只是一种辅助性原则。如果试图把辅助原则适用于一切领域和一切事务,尤其是借辅助原则之名干预属于下位主体专属权限的事务,那就是对辅助原则的误解。
辅助原则属于政治哲学上的一种理念,在《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确立以后,就成为欧盟的一项包含特定价值准则的重要原则。辅助原则在宪法学研究上的价值,主要是作为一种理解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中各种层级的权力主体或权利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价值准则。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辅助原则可以适用于宪法所调整的有关社会关系中,作为有关主体之间划分权限的一种价值基础。
辅助原则在欧盟宪制上是一把双刃剑,不论是上位主体还是下位主体,都可以利用辅助原则来实现自己的目的。下位主体可以用辅助原则来维护其法律地位,或者用它来获取更多的权力。上位主体也可以利用辅助原则来获取更多的权力,或者推卸其对于下位主体的责任。辅助原则之所以在欧盟处于尴尬地位,主要是由于在欧盟的有关条约和法律上对于辅助原则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没有明确规定有关权力的界限,有关主体都是尽可能从有利于自身的角度去理解辅助原则,试图通过辅助原则的适用来加强欧洲的一体化和实现欧盟的权力集中,或者以辅助原则为工具来维护成员国的权力,限制欧盟的权力集中倾向。
辅助原则是否可以引入我国宪法学有关问题的学术研究,作为阐释有关权限划分制度的一种价值理念,是一个可以探讨的问题。但是,辅助原则本身所具有的这种双刃剑特点也有可能会对宪法学上有关问题的研究带来困惑或分歧。由于我国宪法也是人类宪治文明的产物,在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制度中也包含着辅助原则的某些精神是一件很自然的事情。按照辅助原则的有关理念来思考和研究有关宪法问题,有利于妥善地解决有关领域内的权限划分问题,加强权限划分中上位主体的责任和义务,维护下位主体的法定地位和权限,并在上位主体的指导、辅助和监督之下办好属于下位主体权限范围内的事情。但是,鉴于辅助原则具有“双刃剑”的特点,无论是在学术上运用辅助原则来阐释有关制度,还是实践中适用辅助原则来解决有关问题,都应该采取谨慎和严谨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