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古以来没有“私法”。人民之间不存在“私法关系”。就连婚姻关系,也是受到传统的(受家长、族长和父母官的管制)。新中国成立以后,仍旧不承认“私法”,把民法作为公法,婚姻方面,虽然提倡“婚姻自由”,但是浑仪登记还是被“组织”、“单位”所控制,所掌握。甚至对民事诉讼,也要讲“无限制干预”。这种情况极大地阻碍了我国的发展。本书一如既往地奉行严格的学术标准和严谨的学术规范,希望为中国法学的发展留下一笔厚重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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