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首先以历史实证的态度回溯罗马合同法,论证了罗马法上契约效力的真正根源。随后以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两个典型的立法模式展开说明。在对原因理论的各种模式进行历史考察后,作者检讨了近现代唯意志论贫困的真正原因,并试图以原因理论重建合同正义的实质伦理价值。最后,全书以历史实证和规范实证的态度,在各种法律体系的具体语境中诠释原因理论之法律正义的展开,评价其理论的自洽性,并在我国现行法的具体语境下,试图通过制度单元的有机移植,有效地借鉴原因理论,为合同或法律行为效力的正当性及相关制度的逻辑构建提供建议。
| 图书 | 原因理论研究--关于合同<法律行为>效力正当性的一种说明模式/私法文库 |
| 内容 | 编辑推荐 本书首先以历史实证的态度回溯罗马合同法,论证了罗马法上契约效力的真正根源。随后以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两个典型的立法模式展开说明。在对原因理论的各种模式进行历史考察后,作者检讨了近现代唯意志论贫困的真正原因,并试图以原因理论重建合同正义的实质伦理价值。最后,全书以历史实证和规范实证的态度,在各种法律体系的具体语境中诠释原因理论之法律正义的展开,评价其理论的自洽性,并在我国现行法的具体语境下,试图通过制度单元的有机移植,有效地借鉴原因理论,为合同或法律行为效力的正当性及相关制度的逻辑构建提供建议。 内容推荐 合同(法律行为)效力的根源及其正当化的问题,在近现代各国法律上一直通过意志决定论获得说明。但意志决定论的解释力在当代已遭遇重大挑战。本书认为,对合同(法律行为)效力之根源及其正当性问题,应采取一种法律文化解释的路径。基于此种进路,本书首先在第一章提出问题和限定研究范围,并以此为基础选定了方法论上的基本立场以及具体的研究方法。 本书第二章首先以历史实证的态度回溯罗马合同法。该部分主要论述罗马法上合同的概念、合同与简约的关系、形式主义和类型法定主义对合同制度的制约,并在此基础上批判了梅因关于罗马法上契约效力根源之历史浪漫主义的政治解释理论,从而以一种实证的态度,论证了罗马法上契约效力的真正根源。接着,该章分析了中世纪注释和评注法学家如何通过原因理论重构合同的概念,使合同制度摆脱形式主义与类型法定主义的束缚,并如何以经院哲学的理论结合原因理论解释合同效力的正当性。但是,由于经院法学家只是赋予原因理论一种理论上的重要性,即主张契约的效力根源在于慷慨和交换正义之德性的践行,并且,由于近代理性法学之精神气质的转向,所以导致了古典原因理论在近代法上的式微。 不过,古典原因理论的式微只是就其道德含义而言的。事实上,在近现代欧陆各国法律制度中,原因理论虽然失去其实质伦理意义,但在合同或法律行为制度以及其他相关制度的法技术构成上仍然具有解释力。对此,本书选择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两个典型的立法模式而为说明。 本书第三章关注的是原因理论在法国法中的发展或蜕变。根据其实在法的规定,原因被法国法系合意之债制度吸收,“债的合法原因”被列为合同有效条件之一。但是,“原因”是法国民法中最不确定的概念之一。为此,法国学者针对原因的科学定义以及原因的具体作用等问题,展开长期的激烈讨论,形成传统原因理论、反原因论和现代原因理论等种种理论。而现代理论仍然坚持以原因理论解释合同效力的正当性,并透彻地阐述了原因在具体制度运用中的定义和作用;该法系的学者甚至拓展原因理论,以其发展出合同解除、情势变更原则等制度的正当性依据,从而建立了更为宽泛的合同效力之正当性的说明模式。 在第四章,本书注意到,德国法虽然未明文规定原因,但理论上仍借助原因理论说明法律行为效力的正当性问题上。不过,由于德国法已经以法律行为的概念超越罗马法以及法国法系的合同概念,所以原因理论不仅仅针对债权合同,同时也针对物权合同,它以给与行为的概念统辖要因行为和抽象行为,并以原因理论来解释给与行为之效力的正当化问题。一般而言,给与行为中都存在原因,但在要因给与行为,原因的欠缺直接导致法律行为的无效,而在无因给与行为,原因的欠缺并不影响行为本身的效力。然而,由于无因给与行为的效力毕竟因原因不成立或不存在而欠缺正当性说明,故需借助不当得利制度予以矫正。此外,由于抽象性原则的存在,交易秩序中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已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所以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也被限缩。换言之,在德国法中,第三人交易安全的保护任务,是由抽象性原则和善意取得制度协力完成的。 在对原因理论的各种模式进行历史考察后,本书第五章检讨了近现代唯意志论贫困的真正原因,并试图以原因理论重建合同正义的实质伦理价值。在此基础上,本书以历史实证和规范实证的态度,在各种法律体系的具体语境中诠释原因理论之法律正义的展开,评价其理论的自洽性,并在我国现行法的具体语境下,试图通过制度单元的有机移植,有效地借鉴原因理论,为合同或法律行为效力的正当性及相关制度的逻辑构建提供建议。 序言 写完了,改完了,一个文本形成了。我努力赋予这本博士论文以意义,但在哲学解释学看来,文本的意义又是随着理解者而变动的“主观”之物,正所谓“诗无达诂”也。如是,则如何展示和维持文本的“原意”,并和阅读者进行有效的沟通,似乎有点困难。也许最好的方法是在我本人和读者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我努力在文本中传达我的“本义”,然后借助各种渠道探知读者对文本的“理解”,最终经由对话实现文本意义的沟通。 这是一个只要有人加入就不会终结的沟通过程,至少在目前看来,我已经历了两次这样的正式对话:第一次是在博士论文答辩会上和诸位德高望重的老师的对话,其时也,我主要是聆听师辈的教诲;第二次是将论文提交《私法文库》编辑委员会,诸位同仁认真审读了我的论文,在初步肯定的基础上提出了许多颇有建设性的意见,我也就此回馈了自己的一些商榷性观点。此外,在许多非正式的场合,我还聆听了诸多师友对我论文的理解和批评。所有这些理解和意见,对我来说都是极其宝贵的,在此基础上,我对博士论文做出了修正和完善。 当然,我深知,在本论文中,我更多地是针对原因理论的各种文本构筑了自己的解释、成就了自己的理解,我不敢奢望在所有问题上和参与进来的商谈者达成基本共识。虽然我希望通过各种渠道的对话促成文本意义的凸显和被关注,但我更期待的,是师长、同仁洞烛瑕疵,不断赐教! 徐涤宇 2005年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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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缩略图 | ![]() |
| 书名 | 原因理论研究--关于合同<法律行为>效力正当性的一种说明模式/私法文库 |
| 副书名 | |
| 原作名 | |
| 作者 | 徐涤宇 |
| 译者 | |
| 编者 | |
| 绘者 | |
| 出版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 商品编码(ISBN) | 9787562027492 |
| 开本 | 32开 |
| 页数 | 354 |
| 版次 | 1 |
| 装订 | 平装 |
| 字数 | 300 |
| 出版时间 | 2005-05-01 |
| 首版时间 | 2005-05-01 |
| 印刷时间 | 2005-05-01 |
| 正文语种 | 汉 |
| 读者对象 | 研究人员,普通成人 |
| 适用范围 | |
| 发行范围 | 公开发行 |
| 发行模式 | 实体书 |
| 首发网站 | |
| 连载网址 | |
| 图书大类 |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
| 图书小类 | |
| 重量 | 0.385 |
| CIP核字 | |
| 中图分类号 | D923.64 |
| 丛书名 | |
| 印张 | 11.75 |
| 印次 | 1 |
| 出版地 | 北京 |
| 长 | 210 |
| 宽 | 148 |
| 高 | 15 |
| 整理 | |
| 媒质 | 图书 |
| 用纸 | 普通纸 |
| 是否注音 | 否 |
| 影印版本 | 原版 |
| 出版商国别 | CN |
| 是否套装 | 单册 |
| 著作权合同登记号 | |
| 版权提供者 | |
| 定价 | |
| 印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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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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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句话简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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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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