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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 劳工血泪史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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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段中华民族的屈辱史,这是一段令世人发指的日军暴行史,对于历史,遗忘就意味着背叛!这本书,目的是十分明确的,就是要把六十年前的这段沉甸甸的历史最大限度地重现在世人面前,这本书最大的价值不在于给读者以文学上的享受,而在于用史实来震撼读者的心灵。书中融入老一代劳工不堪回首当年、新一代作者笔底波澜义愤,这不是一般意义的书、一读即可抛却的书;她无比沉重、震撼读者心灵、必将深深铭印在中日两国民间尤其后世后代心坎上。

目录

序/1

背景/1

第一部分劳工纪实

中国劳工:血泪铸造历史/3

归去来兮/14

赴日一年为劳工,风雨人生四十载/21

不让历史逝去/27

18岁,我就到了日本/33

154号×2年/40

从死神手中逃出的人/47

断指之恨血债难忘/54

鬼口脱险/62

梦魇/69

那段触目惊心的劳役之旅/76

痛苦不能忘却/83

为了“忘却”的记忆/90

一位老人的回忆/96

“我是不幸的,我是幸运的”/105

我要活下去/111

无法忘记的伤痛/120

五十八年后的痛诉/127

寻找上海劳工/135

一副残躯的背后/140

一个中国劳工的苦难经历/146

正义的呐喊/154

终身难忘惨痛史/163

上海:都市营造的淡漠回忆/170

回忆/177

血泪铸成的历史/186

血的历史/197

第二部分相关文章

为了忘却的记忆——劳工诉讼代理纪实/203

中国民间受害者对日索赔存在的问题和对策/218

战后日本国对被占国的赔偿及相关法律问题评述/227

56位二战劳工呼吁在国内审判“对日索赔”,难! /246

后记/254

试读章节

两位年逾古稀的老人如今正安度晚年,各自守着老伴,陪着儿孙,享受着天伦之乐,往事对他们来说早已是过眼烟云,唯有少年时那段惨痛的经历仍时时揪着他们的心。从1943年5月一直到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的日日夜夜,仿佛一根针深深刺痛着他们的心。每当回想起当年的遭遇,老人悲愤异常,悲的是国家落后,人民就要挨打;愤的是日本军国主义惨无人道。

抗战时期,韩银根的祖母在上海老西门朱家桥附近开设了一家粥摊,16岁的韩银根已是奶奶的好帮手,在摊上包粽子。其时,为了生活,18岁的丁小毛也来到这家粥摊成了一名伙计,帮忙烧粥。由于年龄相仿,韩银根与丁小毛两人很快成了好朋友,亲如兄弟,形影不离。可是仅靠着在粥摊上挣的那点钱,只能填填肚子,几乎没什么剩余。他们也曾试着找份好一点的工作,可谈何容易。

一天,丁小毛在街上看到有一则招工广告说到台湾工作,包吃包住,还有400一600元一天的工钱。条件看上去很丰厚,这可是个赚钱的好机会,于是年轻人心动了。回到粥摊,丁小毛便与韩银根讲起招工的事,并与粥摊上另一伙计王小明(音同)商量着三人一同去台湾做工。韩银根考虑三人都走了奶奶无帮手,便只答应陪小毛和小明前去报名。于是,三个十六七岁的小伙子便满怀憧憬地一路小跑来到泥城桥(现中百一店旁)一茶馆楼上。只见茶楼正上方“招工去台湾”几个大字特别醒目,三人便上前询问详情。

招工的都是些上海人,登记了姓名、年龄之后,便让他们去茶楼后一大仓库领衣服,看到银根要走,就对他说:“依的好朋友要出远门了,侬就送他们到仓库去吧。”韩银根不知是计,依言和他们一起进了仓厍。

还未进仓库,三人便被几双有力的大手不容分说地推了进去,并被告知在里面等其他的人。韩银根辩解:“我不是来招工的,而是陪朋友一块儿来的。”看守便恶狠狠地吼道:“少哕嗦,进来了就别想再出去,不然打断你的腿。”三人被吓得只好乖乖地畏缩在仓库的角落里,大气都不敢出。那时候仓库里已有好多人,可是又有哪个知道此行的目的地并非台湾而是日本,又哪里想到等待着他们的是一段奴隶般的生活,还一心想着到台湾多赚点钱再回来维持家计。他们从此有两年多时间失去了与亲人的联系,断绝了与外界的接触。

在仓库,他们每天只吃两顿,早一顿、晚一顿。吃的是小米饭或者剩菜剩饭,根本填不饱年轻人的肚子;垫的是草席,连被子都没有,5月份的天气夜里还是很冷的,大家只好相互依偎着取暖。门外有看守把门,根本别想逃,只要一跨出门半步,等着他们的是一顿拳脚。

就这样在仓库里呆了大约一个多星期,招工的给每人发了一套麻布衣。在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所有人集合着从后弄堂排队上了卡车,被送到杨树浦发电厂附近的虬江码头,后又乘小火轮分批地被送到停靠在吴淞口的一艘满载着从南京铁山开采出来的铁砂的万吨轮上。三人一上船才发现早已有三百多人等在上面了,都是从上海各处骗来或招来的。等他们一上船,大轮船便一声长鸣启航了。

货轮里又潮、又冷、又臭,地上垫些草包就让人睡。饮食更是恶劣:照例是一日两餐,一顿能有四五块饼干或者两只小面包吃已是很不错了,更何谈米饭!可恶的是还不给水喝,三百多号人只能靠着船舱水汀释放的蒸汽和水管滴漏下来的水滴解渴,在饥饿和干渴中随船辗转前行。

条件虽然艰苦,但可怜的人们仍一直以为大轮船会将他们送往台湾——一个相对来说能赚钱的好地方,并幻想着若干年后能衣锦还乡、光宗耀祖。可是他们都错了,去台湾根本就是子虚乌有,这只不过是日本人用来骗取劳工为其开矿、超负荷劳作以解决战时劳动力严重匮乏的幌子。

当时船上共有357人,他们之中有的正值弱冠之年,有的已是三十而立,但一个个都身强体壮。随着日子一天天地过去,眼见着三百多人都日渐消瘦。是啊,几块饼干就是用来塞牙缝都不够。长时间的饥饿使得每个人都力不能支了。

一次,在船上工作的朝鲜人问这些人:“你们知道将要去往哪里吗?”“不是去台湾做工吗?”几个中国人异口同声地回答道,那朝鲜人便阴笑着,“台湾?是去日本帮日本人开煤矿!”

知道上当受骗后,船舱内立刻骚动起来,他们心中连最后一线希望都破灭了,颇有当年荆轲“壮士一去兮不复还”的悲壮。他们想反抗,可有用吗?四处都是茫茫无边的大海,叫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答,船舱外面即是日本人的看守,一切尽在日本人的控制之下。

当时有个三十多岁的青年,黝黑的皮肤,手上绑着些绳链,一副学武之人的打扮,想想虽有武功,但中国人的胸膛哪抵得过日本人的刺刀啊,到了日本之后必死无疑,反正早死晚死都只有死路一条,便冲出船舱一头扎进了汹涌的大海之中,上下挣扎了几下就沉入深海,无踪无影,生死未卜。

几乎所有的工友都目睹了这一切,但却无能为力。他们已不能自救,何况救助他人!不知道这位武士的离去是幸抑或不幸,也许较之在日受尽折磨而死的工友来说,他是幸运的,但与所有人一样,他未想到的是黑暗过后黎明定会出现,或许他又是不幸的?

这件事过后,船上的气氛便更加压抑,日本人看管比从前更严,而劳工们逃跑反抗的念头似乎已烟消云散。老祖宗说,“既来之,则安之”,他们还有其他的选择吗?他们还有其他的活路可走吗?反正逃也是死路一条,不逃也是死路一条,凭着年纪轻有力气,还是听天由命,见机行事吧。

看吧,这是些多么朴实的人啊!我想起了鲁迅笔下“做奴隶”和“想做奴隶而不得”的时代。而这仅仅只是一段序曲。P3-5

序言

2003年5月4日21时,上海浦东龙居路一号。天宏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妙春律师专程驱车来访,谈涉20世纪40年代侵华日军掳役中国劳工和独立撰稿人胡喜盈文章《国内审判“对日索赔”行不行》(《法制日报~2002年12月15日、《法律服务时报》12月13日),临别留下一部书稿——由他组织华东政法学院研究生和本科生采写的当年上海被掳役的28位《劳工血泪史》,并征序。据悉,近年先后找到天宏所和朱律师的56名劳工,唯一诉求即提供法律援助、义务代理并委托在国内起诉日本有关企业,维护人权特别是中国人的人格尊严,追索赔偿,讨回公道。这些可敬的弱势的幸存耄耋,有的近百岁高龄,最小的也已年过75岁。他们中有的在接受采访后本书面世前走完了血泪人生,但一段不容遗忘、却尘封半个多世纪的血泪史实终得面世永存。难得胡喜盈先生还为其中15位拍下了弥足珍贵的照片。他们本应镌刻在中日两国纪念碑上的名字是:

俞林德、谷生、袁伯湖、杨福根、杨阿根、戚祖淦、唐南康、时惠忠、王志才、石中玉、司徒振、唐文清、李天星、余德宝、翁黎明、严攀桂、周云祥、沈家平、胡佩玉、唐坤元、徐英道、肖维忠、陈志雄、李正才、何礼文、韩银根、丁树贵、唐绵绍。

作为本书的先睹者、主张中国民间对日损害索赔先导者之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七届五次会议(1992年)第7号议案领衔人,请允许我首先虔诚地代表“二战”受害华人包括日军掳役劳工向天宏律师事务所,向朱妙春律师、胡喜盈先生及华东政法学院有关师生们,向寻访当年劳工的上海电视台,向为部分劳工免费公证的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向上海三联书店所充分显示的人道主义正义之举致以衷心敬意。书中融入老一代劳工不堪回首当年、新一代作者笔底波澜义愤,这不是一般意义的书、一读即可抛却的书;她无比沉重、震撼读者心灵、必将深深铭印在中日两国民间尤其后世后代心坎上。

天宏律师事务所“对日索赔课题组”成员,华东政法学院研究生和本科生的本书作者们,还有本书主人公——28位被掳役劳工的遗属后裔和本书读者们,他们都是拥有未来的晨曦旭日;对于日本强掳中国劳工这段史实必然刻骨铭心。再者,经过国家公证的本书主人公委托书、公证和证据保全公证,作为法定书证固定下来,对于一拒鉴史、二拒道歉、三拒理赔的日本政府必将会起到它们应有的作用。

至于现实意义。由于跨国诉讼问题多多,须占篇幅。例如,涉及国际法特别是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中日两国法学界和成百上千的国际法学家不知何故对此大抵缄口惜墨。不胜惜憾,我远非法学家,更非国际法学家,鸭子既赶上架,唯有敬献刍荛。

一、诉权问题。诉权是法学舶来品。最早出现于罗马法(Actio),后来出现于德语(Klagrecht),意指“可以为诉的权利”。对于“诉权”下定义的,仅见法国民事法典:“请求法官就该诉讼请求实体听取其意见陈述,以便由法官裁判该请求是否有依据的权利”(原告方);“辩论该诉讼请求是否有依据的权利”(被告方)。它和英、美法系被称之为“判例法”相对应,大陆法系所以被称之为“诉权法”。它是一种基于民事纠纷,一国国民请求法院救济的权利,内涵包括程序和实体的请求权。简言之,诉权是国家为国民利益由法律规定的审判权予以司法保护。对于国民言,是一种权利,对于国家言,是一种义务。

诉权是国家宪法法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在广义上包括刑事诉权、民事诉权和行政诉权。但主要指狭义上的民事诉权。

以日本为例。日本国宪法第32条:任何人在法院接受审判的权利不得剥夺。第26条:一切审判权归于依法设立的法院,任何组织或行政机构皆不得享有终审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确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实质上包含了公民享有诉权以实现合法权益。当事人如果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不能享有诉权,那么,法律面前公民一律平等也就无从谈起。我国宪法第125条关于公开审理,第126条关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结合起来看,虽然“诉权”没有直接表述,但是它们都应视为诉权的宪法保障条款。

本书28位劳工的诉权,中国被日本掳役劳工以及所有受害平民的诉权,我以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二、解决“二战”遗留问题,包括对日索赔,乃是世界性发展潮流。受害者包括被掳役劳工,决不仅限于中国。昔日“法西斯”主动解决包括鉴史、道歉和理赔,赢得全世界包括被侵略各国敬重。以法国、德国为例,宿敌化友成为欧盟核心,成为解决战争遗留问题典范。反观日本,战争遗留问题至今得不到妥善解决。日本只要一天不解决“二战”被侵略各国的战争遗留(包括平民损害赔偿)问题,日本就永远只能是“亚洲孤几”、“世界孤儿”。东京地方法院2002年8月27日个案判决提出赔损当由国会作出高层次裁量的意见是正确的。因此,借鉴德国1957年制订《联邦补偿法》、《联邦还债法》等对受害个人赔偿立法先例,日本也不得不考虑批准发布《战争索赔法案》、《战时性奴隶赔偿促进法》,以俾基层法院“有法可依”。我以为:对日索赔的整体解决寄望于此。

三、几个诉讼具体问题。我无条件地支持2002年11月25日肖维忠等56位劳工致最高人民法院的信:“中国作为享有重要国际地位的大国,其公民应当受到本国法律的保护”(《法律服务时报))2002年12月13日);支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对日索赔诉讼工作指导小组的意见:中国民间对日索赔,下一步应力争在国内起诉。我以为:中国受害原告除已在日本各法院起诉外,就近在国内如大陆法院、香港法院、台湾法院起诉应是无法理障碍的。

1.管辖。中国法院依据联合国宪章、国际条约和“一国三法制”对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有没有行使审判权的资格与权限?答案当是百分之百肯定的。这首先是主权国家在诉讼领域体现国家主权原则;无论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管辖无疑是任何法院首先考虑受理案件的前提。

2.原告、被告都必须适格、明确。原告必须是曾被掳役至今健在的劳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国内诉讼,被告应明确不以日本国为被告,而只列日本有关企业为被告。最好是劳工当年被役使、至今还存在的企业,并且在中国设有日资独资或投资股份的企业,以减少法院审判程序和执行上的阻力、麻烦。

索赔个案的性质,正如朱妙春律师指出:“中国劳工民间索赔从法律上来看并不复杂,说到底就是中国自然人状告日本法人的涉外民事案件。”诉讼中不妨以德国为例。例如:

——奔驰公司在汽车博物馆正门立受害者纪念碑。“不忘被劳役的人们,使负有今日责任的人们,维护和平,唤起并捍卫人类的自由、尊严。”该公司还委托专家学者写出强迫劳役调查报告,载入公司史册,启示后代职工。

——大众公司在纪念碑上刻着:“怀念政治的、人种的受害者,怀念战时俘虏,怀念来自欧洲各国的集中营受害者,怀念因军需倍受残酷虐待的几千名强制劳役者。”

——奔驰公司对战时被迫服劳役的犹太人赔付2000万马克(1988年);大众公司向犹太人民间索赔团体赔付1200万马克(1991年)。另外,西门子公司、克尔普公司、拉因梅塔尔公司、AEG公司、IG公司等在谈判后都相继支付了受害者个人赔款(参见日本讲谈社《战后赔偿》)。

3.受诉法院。《世界人权宣言》第8条:“当宪法或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受侵犯时,人们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请求有效的救济。”第10条:“在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与义务或审理对被告人的刑事指控时,人们有权充分平等地获得独立、公正的法院进行的公正、公开的审理。”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1款:“法院面前人人平等。在审理对被告人的刑事指控或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与义务时,人们有权获得依法设立、有受辖权、独立、公正的法院的公正、公开的审理……”

有关56位劳工的起诉,我赞成朱妙春律师的意见:“上海劳工状告日本企业可由上海高院受理。”对于这样一起普通的涉外民事案件,朱律师与上海高院院长、二级大法官滕一龙谈及在上海起诉的可行性时,滕院长表示可以研究。我相信,全世界华人,都将支持并密切关注上海高院审理这起日本强掳及有关企业役使、虐待中国劳工索赔案。

4.适用法律。中国法院如何适用法律?应日本律师咨询,我国梁慧星等七位法学家主张日本法院适用中华民国民法。对此我持不同意见(参见《中国律师》2000年第4期)。日、中两国法院均不可能适用中华民国民法(台湾法院除外)。我国民法典尚待制订。作为联合国创始国和安理会常任理事国,针对日本法院无视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根据国际法古老的“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我建议我国承审法院直接适用国际法。每个国家都可以在国内法中将国际条约加以转化,或者直接在国内法院中适用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在实体上如:

①1907年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第3条:“违反该章程规定的交战一方承担损害发生时的赔偿责任,该方对自己军队的组成人员做出的一切行为负责”,并规定当场付款原则。

②1929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

③《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4条):“一切情形下,平民居民和个人享有国际法给予的全部保护”,“违反各公约和本协议书的一方按情况所需应负补偿的责任。”

④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

⑤在程序上与日本司法“时效·除斥制”针锋相对,我国法院应宜直接适用1970年生效的联合国关于《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

王 工

2003年5月于上海

注:作者系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对日索赔诉讼工作指导小组成员、律师(离休)。

后记

2002年3月23日,上海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播出了寻访劳工的节目。节目播出后,先后有56位劳工或劳工家属委托我所,办理对日索赔。从接手该案一开始,我就开始筹划把劳工们的经历整理成书,以使这些珍贵的历史资料得以公之于众。经过几次商讨,最后决定招募大学生志愿者进行采访、撰写。接着,通过我的学生许峰(本书的副主编),与华东政法学院大学生社会法律援助中心取得了联系,我的建议得到了有关老师、同学的赞同,他们表示愿意协助我所出好这本书。

经过一段时间的筹备,2002年10月,由许峰负责,开始在华东政法学院的研究生、本科生中招募志愿者。这次活动在华政园里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共有近100名同学报名,并参加了我们组织的面试和笔试。我们从中挑选了30名作为首批志愿者。

在接下来的近半年时间里,采访和撰稿工作就全面开展起来。这些志愿者都是十分敬业的,为了采访的成功,他们往往要打上数十个电话,频繁地前往当事人的家中,取得相关授权并收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有部分志愿者还多次前往浙江、江苏等地进行采访,其辛苦程度可想而知。在校稿过程中,我们与志愿者们进行多次交流,他们也不辞辛劳地一次次修改,终于在2003年3月底,将全书定稿。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该书的出版工作一再搁置。今天,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和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60周年之际,我们这本书终于和广大读者见面了。但愿广大读者能从中有所思,有所得。我之所以要出这本书,目的是十分明确的,就是要把六十年前的这段沉甸甸的历史最大限度地重现在世人面前,这本书最大的价值不在于给读者以文学上的享受,而在于用史实来震撼读者的心灵。而且本书中的纪实文章都是由华政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完成,其意义更是非凡,因为在不久的将来,他们将接过我们老一辈法律工作者手中的火炬,点燃中华民族新的振兴之火。

为了不让历史逝去,为了劳工诉讼的最终成功,我们必将竭尽所能,永不退缩。

朱妙春

2005年7月1日于天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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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略图
书名 劳工血泪史
副书名
原作名
作者 朱妙春
译者
编者
绘者
出版社 上海三联书店
商品编码(ISBN) 9787542621726
开本 16开
页数 255
版次 1
装订 平装
字数 230
出版时间 2005-08-01
首版时间 2005-08-01
印刷时间 2005-08-01
正文语种
读者对象 普通青少年,青年(14-20岁),研究人员,普通成人
适用范围
发行范围 公开发行
发行模式 实体书
首发网站
连载网址
图书大类 人文社科-历史-中国史
图书小类
重量 0.372
CIP核字
中图分类号 K265-606
丛书名
印张 16.75
印次 1
出版地 上海
224
153
18
整理
媒质 图书
用纸 普通纸
是否注音
影印版本 原版
出版商国别 CN
是否套装 单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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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7 11:55:12